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中商终字第00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尚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贤官镇赵集工业集中区东环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青岛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化风,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尚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庙商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尚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尚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尚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栋才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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