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沭阳天一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22执423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沭阳天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华冲镇南侧(汽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耿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沭阳天一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周军
执行员孙兵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