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安恒木业制品厂、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2执599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沭阳县安恒木业制品厂,住所地在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8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杨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纪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