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太平洋重工船舶配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太平洋重工船舶配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梁小*。
申请执行人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太平洋重工船舶配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扬仲裁字第2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扬州太平洋重工船舶配套制造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位于*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北扬仲裁字第239号裁决书一案,由*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阮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