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22执423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沭阳县森辉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40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沭阳县豪园沭阳故事23-甲-202室房屋,但本案标的较小,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杨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纪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