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904民初3793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某甲公司诉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向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