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12民初3168号
原告:柏某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柏某某与被告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2025年5月8日,原告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柏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栾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