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5084号
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确认其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