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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某某公司、江苏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81民初7437号 原告:丹阳市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案受理,原告丹阳市某某公司于202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阳市某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省某某公司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05元,由原告丹阳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