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4831号
原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大道碧水绿都商办楼901-9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濉溪县百善镇泗永路868号。
责任人:***。
原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即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无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