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91民初108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镇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镇江某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审理后。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