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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镇江某某某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91民初108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镇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镇江某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审理后。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