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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响水县大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1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告:响水县大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2870254XU(1/1),住所地响水县大有镇西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原告***与被告***、响水县大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