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1民初315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响水县大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大有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启兵,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与被告响水县大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