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1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告:响水县大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2870254XU(1/1),住所地响水县大有镇西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原告***与被告***、响水县大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