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23319号
原告:李某,女,1991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江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阴市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李某已预交),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