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90苏州凯乔精工箱柜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90号 原告:苏州凯乔精工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园路8-6号、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凯乔精工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立案。原告苏州凯乔精工箱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凯乔精工箱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苏州凯乔精工箱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