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18350号
原告:某饰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镇碧桂园2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被告:郑某,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某饰部与被告某公司、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宫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