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民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谈某某,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高淳区淳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某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原审被告谈某某、某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4)苏0481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建设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上诉人某建设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