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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美亚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702民初2538号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池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