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7民初684号
原告:内蒙古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MA0Q56TK2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明建路38号地税楼1栋3单元606。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和林格尔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和林格尔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557748J,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碧桂园2区27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