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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民终6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审被告:谈某某,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高淳区淳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某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谈某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4)苏0481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建设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上诉人某建设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