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981民初5190号
原告:康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康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与被告东台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圣×公司支付康某公司工程款718060.06元;2.判令圣×公司向康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18060.06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暂计25132元;3.确认康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康某公司与圣×公司签订《东台圣溪府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康某公司负责圣×公司开发的东台圣溪府项目40台电梯的安装、调试工作,合同总价1443000元。2023年3月20日,圣×公司向康某公司发送《关于东台圣溪府项目电梯井道顶层机梁加固施工的通知》,要求增加井道整改施工,增项费用77980.06元。合同签订后,康某公司按约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程内容,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8月10日出具第一批次24台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但圣×公司至今尚有718060.06元未支付,康某公司多次向某公司催促付款未果。合同第13.2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每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圣×公司应依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如前诉请。
圣×公司辩称,圣×公司未付金额应当是640080元,签证未付金额77905.9元,合计未付金额为717985.9元。扣除罚款金额11500元,尚应实际支付706485.9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5月31日,圣×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康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东台圣溪府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圣×公司将东台圣溪府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康某公司施工。1、工程概况:1.3工程内容:东台圣溪府项目电梯设备的安装、调试、正常操作和维修所必需的全部工作内容、技术资料及所有图纸内容,电梯井道插座、开关、爬梯、井道照明等安装。五方通话中除“电梯机房-监控室”段线缆施工外的其他线缆的施工,并提供相应的接口及调试。电梯设备控制箱到电梯机房配电箱的电缆安装施工由乙方负责,电缆由甲方提供。2、工期:2.1安装调试日期: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电梯分批发货的,则该批次电梯安装调试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具体书面通知为准,各批次施工任务完成后,自甲方收到乙方该批次书面完工通知之日为止,计算各批次工程工期。本工程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开工之日起至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之日止,非乙方原因除外)。2.2竣工日期为完成全部电梯安装调试,保证电梯正常运行,以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为竣工期限。3、价格条件(电梯设备安装明细表见附件1)3.1本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为¥144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万叁仟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1400970.82元,税金:42029.18元。本合同承包方式为单台设备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4、付款方式:4.5付款比例:4.5.1每批次电梯设备达到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安装人员进场前7个工作日内,并收到乙方请款报告及与付款金额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该批次安装调试费总价的30%。4.5.2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全部电梯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注册办理完成后,同时扣除乙方应缴纳的款项,并在收到乙方请款报告及与本合同结算总金额等额合法有效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当批次安装总价的100%。4.5.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按上述要求提供合法、等额、有效的发票及相应资料,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13、违约条款:13.1如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电梯安装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技监局)的验收,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中未按时完成电梯安装总价的百分之一,逾期超过30天的,如乙方以上延期违约是甲方交房的唯一原因,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交房违约责任等损失。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13.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每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该合同所附《电梯安装价格明细表》载明了各楼栋电梯的安装价格、安装周期等信息,其中案涉批次安装价格分别为:1#楼消防电梯兼担架电梯两台、客梯兼无障碍电梯两台,安装合计分别为83000元、82800元;2#楼消防电梯兼担架电梯两台、客梯兼无障碍电梯两台,安装合计分别为83000元、82800元;3#楼消防电梯兼担架电梯两台、客梯兼无障碍电梯两台,安装合计分别为83000元、82800元;4#楼消防电梯兼担架电梯两台、客梯兼无障碍电梯两台,安装合计分别为83000元、82800元;10#楼无障碍电梯两台、无障碍电梯两台,安装合计分别为62800元、62800元;11#楼无障碍电梯两台、无障碍电梯两台,安装合计分别为62800元、62800元;安装周期均为60日历天。
2023年3月20日,圣×公司向康某公司出具《关于东台圣溪府项目电梯井道顶层机梁加固施工的通知》,载明:“东台圣溪府项目一期(1#楼、2#楼、3#楼、4#楼、10#楼、11#楼)电梯工程由贵司承担施工,现1#楼,2#楼,3#楼,4#楼(共16台)顶层厅门上方不全是混凝土结构,井道前侧的钢牛腿无法完全固定(现场只有250mm的混凝土结构,钢牛腿宽度是600mm),每台需要2根1.35米16#槽钢固定在两道圈梁之间,宽度达到与钢牛腿相同,确保安全稳固搁机梁;10#楼和11#楼(共8台)顶层厅门上方全是砖混结构;搁机梁钢牛腿无法固定,需要现场用20#工型钢制作固定梁,长2.2米的20#工型钢固定在井道的前后两侧,每根工型钢至少3个固定点,确保安全稳固搁机梁;图纸中所用材料和设备如在贵司中标清单范围内价格不变;如不在贵司中标清单范围内,可按认价单形式进行计价核算费用,请贵司务必按图进行施工,确保质量要求。”同日,圣×公司向康某公司发出《工程指令申请单》,载明:变更名称为“东台圣溪府项目电梯安装合同的井道顶层机梁加固施工其他变更”、本次指令测算金额为77980.06元,该单位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其中成本总监备注“最终金额以一单一结为准”。双方对此办理了《现场签证单》。
后康某公司完成1#、2#、3#、4#、10#、11#楼共24台电梯安装施工及电梯井道顶部机梁加固施工。
2023年8月16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就上述1#、2#、3#、4#、10#、11#楼24台电梯分别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2023年9月27日,上述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康某公司所施工的案涉批次计24台电梯的安装工程款合计914400元。圣×公司对于签证变更项目的审核金额为77905.90元。2023年2月22日,康某公司向某公司开具并交付金额为274320元的增值税发票,圣×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支付工程款274320元。后康某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5日、2023年9月27日向某公司交付金额为640080元、77980.0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对于该批次剩余工程款,圣×公司至今未付。
另查明,2023年4月26日,圣×公司出具《关于东台圣溪府项目电梯单位进度滞后的处罚通知》,以康某公司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3#楼4#楼和所有电梯层门安装为由,罚款5000元。2023年5月20日,圣×公司出具《违约通知单》,以康某公司多次无故缺席项目生产会议为由,罚款500元。2023年6月6日,圣×公司出具《违约通知单》,以康某公司施工不符合现场进度计划和管理要求为由,罚款6000元。康某公司项目经理***于2023年6月7日签收上述三份材料。
本院认为,圣×公司与康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签订《东台圣溪府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将案涉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康某公司施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康某公司已完成东台圣溪府项目1#、2#、3#、4#、10#、11#楼共24台电梯安装施工及电梯井道顶部机梁加固施工,圣×公司应按约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一、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案涉《东台圣溪府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4.5.2条约定,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全部电梯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注册办理完成后,同时扣除乙方应缴纳的款项,并在收到乙方请款报告及与本合同结算总金额等额合法有效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当批次安装总价的100%。现康某公司已完成该批次计24台的电梯安装施工且调试验收完毕,并于2023年8月16日取得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颁发的电梯检验合格报告、于2023年9月27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于该日足额开具并交付全部增值税发票,本案付款条件已成就,圣×公司应向康某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
二、关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1、关于案涉批次24台电梯安装工程款数额。根据双方合同后附的《电梯安装价格明细表》,上述24台电梯安装工程款合计914400元,庭审中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签证变更项目数额。虽《工程指令申请单》载明的指令测算金额为77980.06元,但圣×公司最终签证变更金额为77905.90元,故该签证变更项目工程款金额应为77905.90元。3、关于扣款项目问题。圣×公司曾发出《关于东台圣溪府项目电梯单位进度滞后的处罚通知》一份及《违约通知单》两份,针对康某公司的施工,合计扣款11500元,康某公司项目经理***已签收上述三份材料,应视为对其违约事实及扣款数额的认可,上述款项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综上,案涉批次24台电梯安装工程款914400元,加上签证变更金额77905.90元,扣除扣款金额11500元及已付款274320元,圣×公司尚应向康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06485.9元。
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1、关于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康某公司在完成安装调试并取得相关检验合格报告、办理注册登记后,于2023年9月27日足额开具并交付全部增值税发票,根据案涉合同4.5.2条约定,圣×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10月7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故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23年10月8日起算。2、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案涉合同13.2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每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康某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康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706485.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案涉电梯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康某公司已完成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圣×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康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故康某公司可在工程价款706485.9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台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康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0648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6485.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算);
二、原告康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台圣×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其工程款706485.9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康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2元,减半收取5616元,由原告康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元,被告东台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