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瑗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02民初8004号
原告: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88号金龙花园3幢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鞍山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68号。
被告:上海瑗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翔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原告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瑗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0元,减半收取6620元,由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