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0884号
原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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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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