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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青岛中青名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4财保52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曾用名:某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178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178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609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