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与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海安县胜达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21民初369号
关于原告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县胜达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皋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海安县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安县胜达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木臣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安县胜达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朱其林
法官 助理  孙**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