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恢76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1851262X8,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港圣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培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70954147,地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52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培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培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自2022年6月8日起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培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8月11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1件。经查,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培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以上执行过程及进度均已及时向申请人予以告知。2022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培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经穷尽执行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2年8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人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16055.5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10561.00元亦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