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执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人民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9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传媒有限公司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其持有公司100%股权,故本院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向被执行人*****传媒有限公司及**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网络查控存款1502元(已发放申请人),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常用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根据判决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住址进行实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以终本方式结案后,仍会以各种方式继续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定期进行财产查询,确保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使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聿广
执行员 刘道宝
执行员 吴园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