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981号
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港圣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宇,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技创业城3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姜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9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3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