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5146号
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港圣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瀛洲路1号兴隆装饰城内。
法定代表人:叶华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6元,减半收取37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