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1988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灌云利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988号
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港圣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该公司职员。
被告:灌云利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新纬八路北侧经六路东侧专家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利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4元,减半收取6002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唐静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