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122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莒县。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7日作出的(2025)鲁112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元及利息。
该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500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该案现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鲁1122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