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4民初200号
原告:邹某,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邹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