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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江苏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4民初200号 原告:邹某,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邹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