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91破申15号
申请人:镇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通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本院执行局释明,镇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同意并申请某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执行局据此决定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立案登记某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某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破产受理异议通知书后,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的(2023)苏1191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某公司欠付镇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程款228万元,该款项分期给付。因某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经执行仍未执行到位。
本院经形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某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且某某公司对于本院受理对其公司的破产清算表示无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镇江市某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镇江市某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