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受理预重整通知书
(2024)苏1191破申16号
申请人:镇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本院执行局释明,镇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同意并申请某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执行局据此决定移送破产审查。
鉴于某某公司之前已主动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预重整,经本院审查认为某某公司资产优良,固定资产、基础设施、土地、厂房等各方面较为完善,可以通过预重整实现自救,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有利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利于社会稳定;故本院决定对某某公司启动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某某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
维护企业重整价值;
(二)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接受临时管理人的引导和辅助以及必要的监督,配合审计评估,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交资料;
(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向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通报预重整期间工作;
(五)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六)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七)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适时制作预重整计划草案;
(八)其他应完成的相关事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