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1982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花园**第******。
法定代表人:高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凤珠,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与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苏1191民初288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镇江思米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五峰山路199号玖珑商业广场1幢第3层30室的营业用房所有权以及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查封担保人叶守平和查孝美共同共有的位于镇江市优山美地花园143幢第8层801室房屋,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止;查封担保人叶敏单独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滨水路6号北固湾小区二区19幢第1至3层104室,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止。因该案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裁定,撤销本院(2017)苏119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2019)苏1191民初1982号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2019年11月29日,申请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以该案诉讼程序尚未结束,原保全查封期限届满为由申请续封。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担保财产予以续封,期限为叁年。
2020年5月25日,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镇江思米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的营业用房所有权以及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担保人叶守平和查孝美共同共有的位于镇江市优山美地花园143幢第8层801室房屋的查封,仅查封担保人叶敏单独所有的位于镇江市,理由为担保人叶敏单独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价值约为1000万元,足以覆盖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诉讼标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镇江思米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的营业用房所有权(624.24平方米)(证号为:镇房权证字第**)以及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镇国用2015第10013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叶守平和查孝美共同共有的位于镇江市优山美地花园143幢第8层801室房屋(证号为:镇房房权证字第**,筑面积:122.91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泉
审 判 员 吴 强
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汪海涛
书 记 员 陈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