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7民初3452号
原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苏州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明确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