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2民初415号
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市通州区金沙街道进鲜港村三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薛慧明,总经理。
被告:江西鸿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在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998号朝阳峰汇写字楼19层。
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鸿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收案。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待2020年5月24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审议结果公布后再决定是否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时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审判员 赵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