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1执225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西安市某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某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40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某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支付7920309.05元及利息。
执行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1执他42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4039号民事判决书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因本案已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故本案应以销案结案。本院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5)陕0111执2254号案件以销案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