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022民初5556号
原告:苏州某某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苏州某某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某某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某某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