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890号
原告:西安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安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