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昌图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3114号 申请人:昌图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人昌图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33715.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昌图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33715.8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昌图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33715.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昌图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