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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228号 原告:***,女 被告:***,男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某有限公司梁溪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某有限公司梁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