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228号
原告:***,女
被告:***,男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某有限公司梁溪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某有限公司梁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