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建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阳阳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2914号 原告:陕西阳阳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TY97F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5699144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4372059736。 法定代表人:***,系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陕西阳阳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经建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阳阳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阳阳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预交13800元,本院退回138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