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春意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通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6号
原告靖江市春意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通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春意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春意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