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一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远东交联线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8民初3519号
申请人:远东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洨口村。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村。
申请人远东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东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于2017年9月14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6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东交联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600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远东交联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卿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