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9民初829号
原告:***,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绍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雄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远东交联线缆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远东交联线缆有限公司、***、河北雄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