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一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雄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9民初829号 原告:***,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绍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雄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远东交联线缆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远东交联线缆有限公司、***、河北雄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