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众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洨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站西路48号第四单元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众一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中创线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众一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娟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