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5民初3428号
原告:苏州某注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第三人:南通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西园大道。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原告苏州某注塑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苏州某注塑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注塑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注塑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某注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