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3361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连云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禧深蓝公寓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XX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审理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